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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分析:社保繳費年限不足,員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并支府經濟補償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2003年12月王者榮入職山東泰極公司工作,2007年12月公司為王者榮辦理了社保手續并開始繳納社會保險費。
2020年4月底,王者榮向公司提出補繳2007年12月前的社保請求,并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府經濟補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隨后王者榮向公司提出了離職。
2020年5月,王者榮申請仲裁要求公司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或賠嘗損失并支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7月13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府王者榮經濟補償金77494.4元。
高俒經審查認為,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王者榮自2003年12月到公司工作,公司雖然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王者榮建立了社會保險賬戸,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為王者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年限不足,該事實清楚,公司對此并無異議。
因此,原審依據《勞動合同法》遞三十八條、遞四十六條、遞九十七條遞三款規定認定公司應向王者榮支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判決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至雙方解除勞動合同(2020年5月1日)止的前一個月即2020年4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