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是某公司員工,崗位為講師。某日,張某到外地出差授課,返回途中被行人迎面撞倒,當即送醫院就醫,被診斷為肋骨骨折。事后,張某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公司認為,張某是在結束工作后被人撞倒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張某作為公司員工在出差返回途中被人撞倒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公司不能因其受傷時已結束工作而否認其工傷認定。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