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家公司擔任銷售經理職務的鄧艷蕓說,他已在本公司工作6年時間。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工資為6000元/月,公司也是一直照此執行的。前幾天,她查了一下,公司也是按這個工資額為基數,為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
可是,近一年來,公司業務急劇萎縮,上半年還出現了嚴重虧損。為節省開支、增加效益,公司制定并執行了多項縮減開支方案,其中就包括對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社會保險部門規定最低參保基數投保。
考慮到此舉將減少其日后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她曾找公司負責人協商,并提出公司不應私自更改繳費基數。而公司認為:只要其繳費基數沒有低于最低繳納標準,就意味著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至于按什么金額繳納是公司的自主權,任何員工無權干涉。
鄧艷蕓雖質疑公司的說法,但不知道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她想了解具體規定后再與公司交涉。
法官說法
就鄧艷蕓遇到的問題,多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顏法官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按照員工的月工資總額為該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公司如果堅持自己的主張,就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社會保險法》對其應當按何種標準繳納,都有明確、具體而嚴格的規定。其中,第十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上述規定表明,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標準為“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只有對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領取最低工資的人員,才能按最低工資比例繳納。
本案中,公司置鄧艷蕓6000元/月的工資于不顧,強行按照最低工資投保,明顯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即做法不屬于依法行使自主權之列。
另一方面,鄧艷蕓可以通過相關部門來維權。
因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指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據此,如果公司堅持自己的錯誤做法,鄧艷蕓可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通過向社保經辦部門舉報等方式,督促公司履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