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九銀十,整個十月都將是求職的高峰期,
求職者的增加也就意味著不少人在跳槽!
你是不是也在打算跳槽?
走人容易,但如果跳槽或離職前,
沒搞清楚這些,
很有可能陷入麻煩哦!
案例一
小王在某公司工作了三年,最近想辭職,他所做的工作也沒有特別要交接的內容。
爭議焦點
如果他交辭職信后不滿30天就走了,企業會扣他錢嗎?老板可以不批準離職嗎?會不會產生其他問題?
案例解析
小王在提交辭職報告滿30日后,不管老板是否同意,他都可以離職。如果老板以工作需要人手為理由想要延長職工的離職時間,或者不批準員工離職,這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二
張某是某餐飲公司的營業人員,在今年2月10日與上級主管發生爭執,并口頭離職,此后再未到崗。公司為此向其郵送了《返崗通知書》,而張某收到《返崗通知書》后,仍未到崗。因此,單位以張某連續曠工十五天、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案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張某提出離職的請求并不具有法律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如張某未經公司批準擅自離崗,構成曠工,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于法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者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