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林潔
珠三角勞動爭議案件出現“井噴” 廣東出臺措施保護勞動者權益
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工齡歸零”;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通過非法勞務派遣;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等規避行為——統統被認定是無效行為。
近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制定下發《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在廣東省實施。由此,廣東省的勞動爭議糾紛不需要仲裁就可以進入訴訟程序,有效解決了仲裁和審判中容易出現的“脫節”問題。
這次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實施的“裁審聯合發文”和“裁審統一標準”,在全國首開先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凌祁漫表示,《指導意見》起到了“三種銜接”的作用,即審判程序與仲裁程序的銜接、審判程序中案件管轄的銜接和新舊調處機制之間的銜接。
珠三角勞動爭議案件占全省的96.5%
黃保開是東莞市南城華裕制罐加工廠的一名工人,他和另外42名工友罷工、堵路,目的就是要求老板支付兩年的加班費,經勞動仲裁被駁回后,他們把老板告上了法庭。
在東莞市東城人民法庭的調解下,黃保開拿到了5000多元的加班費。律師嚴偉告訴記者,43名工人一共拿到了近20萬元的加班費,比實際應該支付的還多了7萬多元的經濟補償金。
負責該案審理的法官羅簡榮認為采取這樣的方式是最好的,他說:“案件如果判下來,無論是誰贏,都會將矛盾尖銳化,讓雙方滿意很難的。”
新出臺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了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及追索時間。根據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采信。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
今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部分企業存在的用工不規范、管理不到位、關系不清楚等問題逐步暴露,勞動者維權意識提高,廣東省勞動爭議大量上升。特別是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隨著勞動仲裁取消收費、申請仲裁時效延長、勞動爭議處理范圍擴大等新規定的實施,廣東省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面臨更加嚴峻形勢。
今年1~6月,廣東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達到去年全年總數的107%,僅5月與去年同比增長250%,增幅超過100%的地級以上市有11個,珠三角部分地區出現案件“井噴”,廣州、深圳、東莞、中山、佛山、惠州6市處理案件數占到全省勞動仲裁處理案件總數的90%。
截至6月30日,廣東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勞動爭議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達157.7%;其中,珠三角地區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長160.1%,案件數量占到全省的96.5%。
“東莞塘下鎮上半年審理的4988件案件中,3000件就是屬于勞動爭議的案件。”東莞市人民法院院長葉柳東向記者透露,這類案件“飛漲”給辦案人員帶來極大的壓力,他們接下來會借助電腦網絡、常規案件模塊、到“對口”法院借調書記員、通過人大認命人民陪審員等方式,提高辦案效率。
“華為萬<!------>人辭職事件”行為無效
在新《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前,在媒體上熱炒的莫過于“華為萬<!------>人辭職事件”,大批華為員工被要求重簽勞動合同,工齡從零開始計算。緊接著,華為出臺了一項新規定,工齡在8年以上的員工可辭職后再上崗,從老員工變成“新人”,同時獲得一筆補償金。
華為認為,這是為了“激發企業的活力和創造力”,讓員工重新簽合同也是為了理順勞動關系。
此前,勞動部門對此事認定是“勞資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公司的新《規定》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無違法之處。”
如今,勞動部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雖然《指導意見》不是專門針對該事件,但恰恰是對類似華為的做法進行了限制和無效的認定。
據介紹,《指導意見》對《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提供了具體辦案參照,對該省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仲裁終局案件認定、惡意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處理、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支付期限和舉證責任,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效力認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參保和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請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社會熱點作了具體規范,統一執法尺度和處理標準。
按照以前的做法,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仲裁才可以進行訴訟,如果過了仲裁時效是不能訴訟的。在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下,無論對于終局裁決案件還是非終局裁決案件,都存在審判與仲裁程序的銜接問題。
《指導意見》對于因仲裁逾期直接起訴的案件、勞動者申請支付令程序、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區分標準、勞動仲裁過程中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決的移送執行、調閱仲裁案卷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加強了法院與勞動仲裁委在處理上述問題時的程序銜接。
讓決策者從“GDP至上”的禁錮中解放出來
“最大限度發揮勞動仲裁的作用,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張鳳岐告訴記者,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將利用《指導意見》出臺的契機,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配合,共同研究應對解決的辦法,提高勞動仲裁透明度和公信力。
記者了解到,《指導意見》不僅針對廣東省勞動爭議糾紛處理中普遍存在爭議的問題,進一步細化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還對涉及退休人員、外國人、外國企業代表機構等特殊主體的用工關系作了特別規定。
其中,對用人單位可能出現轉移財產、負責人逃匿等情形的,《指導意見》提出勞動者可以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書》,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在48小時內應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用人單位財產等強制措施。勞動者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提供財產擔保的,可提供保證人擔保。
特別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是,《指導意見》對《勞動合同法》一些重要條款的理解。對于民主議定程序、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行為的效力、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否并用等問題,統一了該省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執法尺度。
目前,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將堅持按照該《指導原則》中明確的“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仲裁資源和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合法公正及時、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發揮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調整勞動關系的導向功能,繼續實行快立、快審、快執原則,依法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繼續為勞動者提起和參與訴訟提供便利條件;繼續實行有利于勞動者的舉證制度和訴訟保全制度。
有評價說,《指導意見》讓決策者的思想從以往看重招商引資、從“GDP至上”的禁錮中解放出來了,把維護社會公平、理順勞資關系、防止“強資本,弱勞工”的格局繼續對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等納入了自己的視野。
也有人認為,一個被自己員工所敵視的企業,是不可能真正做大做強;一個不被自己所處的社會所認同的企業,也不可能有真正廣闊的發展空間。
據悉,《指導意見》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高級法院、勞動仲裁委在貫徹實施過程中制定的第一部指導性意見,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和可操作性,將為最高法院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提供重要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