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10年第586號)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10年第586號)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10年第586號)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10年第586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支付待遇期間,指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或者沒有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且該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支付該職工待遇的期間為從職工發生工傷之日到認定為工傷之日。
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項目,指這一期間發生的依法應該支付該職工的所有費用。其中既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也包括按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10年第586號)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撰寫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2)《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在工傷部門領取,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3)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4)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