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關鍵詞:勞務派遣、社保公積金托管,人事外包,人才派遣,人才租賃,社保標準,社保外包服務,本地化人力資源公司,職工社保外包。
勞務派遣定義:
勞務派遣也稱“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賃”,是一種新型的用人方式,人才租賃公司為租賃人才提供代發薪酬、代買社保、代簽勞動合同等服務,即采用人才租賃方式用人的公司只需要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卻不需要管理這些人員的勞動人事問題,用人但不需管人,是其最顯著的特點,用人單位與被租賃人員不存在隸屬關系。
用人單位應賠償未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所導致的損失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底,張某某入職某旅游開發公司從事環衛工作。2022年4月,公司通知張某某辦理離職手續,后張某某在公司處上班至2022年6月1日。公司承諾自2016年6月起給張某某辦理養老保險,但張某某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另,張某某在公司任職期間,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僅將其應承擔為張某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工資的形式發放。后張某某就此事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張某某不服,遂訴至法院。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之規定,張某某主張自2013年6月起入職,但公司工商登記載明的成立時間為2013年12月,在此之前尚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故雙方此前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張某某于2022年6月1日起未在該公司上班,可以認定雙方于2013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在此期間負有為張某某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的法定義務而未實際履行,現已不能補繳,應當承擔張某某因此產生的相應損失。故判決該公司一次性賠償張某某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裁判要旨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為勞動者辦理補繳或延繳,致使勞動者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對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參照不能補繳部分計算。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0條、第7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
駿伯人力集團簡介:
駿伯人力集團總部在廣州,陸續建立了以廣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國家核心城市為中心的輻射全國的300多個網點,覆蓋中國大陸所有31省份及廣東省內所有21地級市,為員工人數多、網點分布廣的大型集團公司及跨國企業提供“一地簽約、全國操作”的綜合性人力資源外包解決方案。給客戶提供更滿意、更全面的“點對點”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能及時按照各地最新的人事政策調整與操作各項服務,為企業有效規避政策風險,減少運作成本和精力,搭建出全方位的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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