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方機制共同解決勞動關系問題
記者: 我國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大致經歷了怎樣的發展歷程?
李麗林: 我國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產生于20世紀90年代。 隨著1986年勞動制度改革, 勞動關系多元利益分化逐漸明顯。 在 “砸三鐵” “優化勞動組合”“國有企業改制” “裁員” 等多項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體制改革措施中, 勞動關系矛盾逐漸顯性化。
1990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際勞工組織的 《三方協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公約》。 我國遵守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在修訂的 《工會法》 第34條第二款中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 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這為三方機制在我國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些省市為了緩和勞動關系矛盾, 嘗試通過三方機制來協調勞動關系。 例如,1998年, 遼寧省為了解決在企業轉軌中出現的勞動關系問題, 建立了一個由政府、工會和企業組成的稽查機制。
2001年8月3日, 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成立暨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標志著我國開始在國家層面建立正式的三方協商機制。 隨后, 各地在省、 縣甚至街道等各個層面紛紛創建三方協商機構。
在國家層面上, 我國建立了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 由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三方組成。 三方各自確定相對固定的機構負責人作為三方會議成員,不定期召開會議。
貫徹落實實施意見推動勞動關系工作發展
記者: 十八大以來, 我國關于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發展有什么重大文件出臺?
李麗林: 2015年3月21日,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 《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 (中發 〔2015〕10號),從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的全局和戰略高度,進一步闡述了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意義, 明確了新的歷史條件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指導思想、 工作原則、 目標任務, 在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 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設、 健全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 營造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良好環境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意見》 明確要求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包括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組織體系、 完善三方機制職能、 健全工作制度等。 這是做好新時期勞動關系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勞動關系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見》 出臺后,各級黨委、 政府全面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加強對勞動關系工作的領導。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結合本地實際出臺了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 推動勞動關系工作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記者: 五年來,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方面發揮了什么作用?
李麗林: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認真貫徹黨中央要求, 不斷創新三方機制組織形式和運行方式。 截至2016年, 全國共建立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組織1.7萬多個, 縣級以上普遍建立三方機制, 有的地區將三方機制向鄉鎮 (街道) 和工業園區延伸, 部分省份建立了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 由政府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 各級三方組織加強協調合作, 共同研究解決涉及職工權益維護等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勞動關系領域的突出矛盾, 在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矛盾、 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記者: 地方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情況如何?
李麗林: 地方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相較于國家層面更具有靈活性。 地方參加三方協商的主體除了勞動行政部門、企聯/企協以及工會外, 在一些地方也有國資委等機構代表企業方參與協商。 比如遼寧省, 就把工商聯和外企協會納入企業方代表中。
在上海市, 法院始終參與勞動關系的協調工作。 在上海市區一級三方協商會議上, 一些著名的企業家代表企業方參與協商。 上海市的三方協商機制充分發揮了化解和預防重大勞動糾紛的作用, 在一些欠薪案件中, 三方協商機制有效地化解了沖突。
陜西省成立了勞動關系協調領導小組,由主管副省長擔任組長。 寶雞市則將三方辦公室設在人社部門的法規科。
很多地方定期召開三方會議, 而且三方會議更有實效。 廣州市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 需要先進行三方會議協商, 然后再由政府頒布。
進一步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記者: 下一步, 我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應該如何完善?
李麗林: 下一步, 我國應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 加強對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分類指導和監督, 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 妥善處理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勞動關系。 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探索建立協商會、 懇談會等形式的民主協商制度。 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完善三方機制職能, 健全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形勢動態監測和分析研判機制。 深入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 深化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綜合試驗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