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沙河居民石某2015年5月1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12月份,公司要求與石某續訂勞動合同,石某明確表示不再續訂。2017年5月1日勞動合同期滿后,石某向公司提出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該公司勞資人員拒絕為石某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稱:“因未招聘到合適的人員來接替你的工作,現在立即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會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公司領導已決定,在雙方簽訂的原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又與你續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奈下,石某來到沙河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能否要求該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解析:
《勞動法》第17條、第18條、第23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0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作為用人單位依法為石某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是公司的義務,該公司在石某未同意的情況下,單方擅自與其續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石某可以拒絕履行。公司以已續訂勞動合同為由拖延不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