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近日,人社部、財政部、衛計委、安監總局聯合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辦法》規定,工傷預防費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和培訓。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辦法》明確了工傷預防項目的確定和實施相關問題。《辦法》提出,由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監等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共同確定每年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在確定的重點領域內提出擬實施的項目,再由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下一年度安排實施的項目。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人社、衛生計生、安監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辦法》還對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社會組織應具備的條件、項目的驗收評估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