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發《關于調整完善我市工傷認定管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市、區兩級人社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分工,調整完善用人單位下設分支機構和外埠進津生產經營用人單位的管轄政策,避免因管轄問題產生的推諉扯皮和不擔當不作為現象,及時有效維護職工群眾工傷保險權益。
《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四方面內容:
明確了市、區兩級工傷認定管轄范圍。天津市對市、區兩級人社行政部門管轄分工進行細化,特別是公布了14家由市人社局直接負責工傷認定的跨省市流動作業單位(系統)名單,其中大部分為中央駐津單位。
明確了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管轄政策。按照合法、就近、便民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分支機構民事主體地位的規定,天津市明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可以由注冊地負責認定管轄;對雖未依法登記注冊但已經獨立參保的分支機構,可以就近由參保地管轄,確保工傷申報及時方便。
明確了外埠進津單位的管轄。對外埠進津生產經營單位,在堅持注冊地、參保地管轄順位的基礎上,天津市明確了“既未在外埠參保又未在津登記注冊或參保的”外埠進津單位,由在津生產經營地的區人社部門管轄,填補了政策空白,保障職工受傷“有人管”。
明確了市級指定管轄權限。天津市規定,對區人社行政部門之間因管轄產生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情形,由市人社行政部門指定管轄;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由最先接到申請的區人社部門履行管轄程序,堅決防止出現推諉扯皮和不擔當不作為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