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財政部新聞發言人表示,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基本成型。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作為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三 支柱”,以稅收優惠加快其發展,將補充基本養老金和企業年金的不足,滿足個人多層次的養老需求。發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對我國構建多層次養老 保險體系的意義是什么?我國應如何發展第三支柱養老金?為此,記者日前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董克用。 緩解公共養老金過重壓力滿足多層次養老需求 記者:我國為什么要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董克用:首先,政府主導的、現收現付的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制度一枝獨大,承擔著絕大部分養老責任,亟需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分擔相應責任。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一方面,可以有效實現政府、單位和個人責任分擔,減少單一主體主導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從多方面、多層次提高老年群體的養老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內容。 在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背景下,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壓力巨大,退休者持續提高養老金水平的期望難以實現。2005-2016年,全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連續12年增長,由于正常調整機制和標準尚未建立,一些退休人員仍然不滿意,亟需通過補充養老保險來緩解公共養老金的壓力,并提高養老保險待遇。 從國際經驗來看,一個完備的養老金體系必然要實現政府、單位和個人三方責任共擔。在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中,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個人參與養老責任的重要體現,可以有效引導個人通過預防性養老儲蓄,發揮個人在養老活動中的責任。 其次,通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可以有效避免個人的非理性決策。由于個人往往存在知識缺乏、短視、壽命判斷偏差、拖延心理等諸多非理性因素,難以為自己養老問題作出最優規劃,而第三支柱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最大程度地將分散、缺少生命周期規劃的養老資金轉化為集中管理的基金,通過專業化運作,提升國民自我養老保障能力。此外,推進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還能完善、繁榮和規范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大量養老金資產的投資需求,將在擴大機構投資者、擴大長期投資資金方面起到巨大作用。 最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以個人為主導,具有靈活、便捷的特點,是解決非正規就業群體補充養老的關鍵手段。補充養老金包括單位主導的職業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個人養老金計劃中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目前我國擁有大量的非正規就業群體,難以被單位主導的職業養老金覆蓋,而第三支柱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可以填補這方面空白。 記者:大力推進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府和個人能獲得哪些益處? 董克用:對政府而言,以政府為主導的單一公共養老金制度在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的背景下將面臨著巨大挑戰,發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可以通過個人責任分擔,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 對個人而言,我國居民儲蓄率較高,公眾風險意識正逐步增強,對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制度有著較大的需求。通過制度安排,幫助個人進行長期的養老規劃,有利于滿足公眾多樣化的養老需求,提高老年收入。此外,部分員工參加了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當出現流動就業時,單位間年金賬戶不通用,且許多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會給個人帶來損失。建立第三支柱個人養老賬戶,可以與企業年金賬戶有效對接,實現個人權益積累,保障個人合法權益。 加強配套法律法規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不可或缺 記者:近年來,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發展較為迅速,企業年金參加人數和基金規模不斷增長。與之比較,我國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發展較為緩慢,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董克用: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發展緩慢,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個人稅收遞延政策遲遲沒有出臺。從國際經驗來看,稅收優惠是推動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發展最主要的力量,由于缺乏稅收優惠等政策激勵,我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滯后。 第二,第三支柱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而且,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中的稅收優惠部分與我國現行的所得稅稅制有所沖突,沒有將政策上升到法律保障的層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的發展。 第三,養老壓力高度集中在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制度,弱化了企業和個人的養老責任。近年來,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待遇水平不斷提高,民眾逐漸形成了對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的依賴,自愿參加個人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 第四,傳統的高儲蓄和低保險意識局限。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發展,有賴于公民對待老年風險的態度及其風險保障意識。從整體來看,我國民眾傳統的儲蓄意識根深蒂固,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不利于我國第三支柱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記者:在相關政策的激勵下,第三支柱是否會后來者居上,超過第二支柱的發展? 董克用:從國際經驗來看,稅收優惠等政策激勵是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我國經濟高速發展30多年來,民眾積累了相對可觀的財富,具備了參與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的物質條件。與此同時,人口老齡化以及家庭結構小型化的影響,使公共養老金保障水平更加有限,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如果有效實施稅收遞延政策,可以預見,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將有巨大的發展潛力,真正成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一大支柱,為提升老年群體收入發揮可觀的作用。 稅優應針對個人養老賬戶宜采用金額制而非比例制 記者:對于發展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您有何具體建議? 董克用:第一,應對我國個人稅延養老保險采取較大力度稅收優惠措施,以推動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發展,減輕公共養老金壓力。目前,出臺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額度為每月200元,建議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優惠額度以每月1000元為宜,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提高。 第二,稅收優惠應該在賬戶層面實施,而非產品。從國外實踐來看,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實質是一個特定的養老賬戶,賬戶為核心的資產配置工具,即參加者通過繳費擁有個人養老賬戶,享受稅收優惠。該賬戶資金可以投向共同基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股票、債券等多種投資標的,以滿足不同類型參加者的不同需求。如果將稅收優惠與某些特定產品———如某一商業養老保險掛鉤,將對參加者的投資選擇造成限制,不利于充分發揮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的作用。 第三,稅收優惠應該采取金額制。不論參加者收入高低,都設定統一的稅收優惠額度。這是因為個人養老金賬戶作為養老金體系的組成部分,要兼顧激勵與公平。如果在稅收方面,按照參加者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優惠,則收入越高者享受稅收優惠越大,不利于社會保障體系發揮收入再分配效應。實施金額制的好處,在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對高收入者稅收優惠過度傾斜。 第四,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應通過合理方式進行投資增值。一方面,要有合適的投資標的與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計劃對接,應允許個人根據不同風險偏好,選擇保險產品、理財產品、基金、股票產品;另一方面,要有中介機構的發育壯大,普通老百姓不具備專業的投資能力,需要投資顧問機構為民眾提供專業指導。 第五,考慮將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政策打通。對于沒有享受企業年金稅惠的個人,允許其在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中,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力度;反過來,對于享受了企業年金稅惠的個人,則應合并計算稅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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