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財政部日前印發通知,要求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通知要求,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執行。 通知強調,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人社部和財政部備案。 通知指出,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加強基金運行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人社部、財政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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