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為自己多做幾份工,就能多賺點錢。不料,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不能證明自己曾同時在兩家單位上班,最近,南寧市市民阿全(化名)在維權的道路上輸了官司。 今年54歲的阿全,一直都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為了多賺點錢,阿全有時會身兼數職,在不同的企業之間穿梭干活。2007年8月,一家貿易公司的人事處負責人來社區物色幾名門衛,阿全和另外3個人同時被對方相中。 據阿全回憶,2007年9月下旬,自己便到了這家貿易公司,從事門衛工作。只不過,自己并沒有和公司方面簽訂勞動合同。當時只是口頭約定每月的工資是805元,當月工資下個月發放。 阿全說,在上班期間,他長期上夜班,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均照常上班。2008年4月13日,公司的人事部經理竟然以阿全不勝任工作為由,口頭解除了與阿全的勞動關系,此后自己便不再上班。 之后,阿全以其是某貿易公司的門衛,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部門裁決:公司方面支付其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間節日加班工資5000余元,2008年4月工資300多元;單位要補繳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間的養老、醫療保險費;支付2008年1月至4月的二倍工資2700余元;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600元等。 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審理后,作出裁決,駁回了阿全的全部仲裁請求。今年7月,阿全由于不服該裁決,便訴至西鄉塘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全主張其與貿易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但阿全僅向法院提供了2008年1月份的工資條及通知復印件,通知僅是復印件,沒有原件,真實性無法確認,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駁回阿全的訴訟請求。阿全輸了官司。 法理評析:阿全輸了官司,關鍵在于他沒證據證明自己和貿易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同時供職于2家以上的用人單位。像他們這樣“有幾個東家”的職員,其行為是否受勞動法保護呢? 法官告訴記者,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上述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官說,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所引起的糾紛,可能發生在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原用人單位與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前者屬于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后者則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屬于一般民事案件。前者的糾紛中,如勞動者違反雙方的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后者的糾紛中,原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給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與新用人單位承擔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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