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李天俊在退休六年后,狀告原單位索要其在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因超過仲裁時效原告李天俊的訴訟請求被法院判決駁回。今天,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原告李天俊從1999年1月起在被告葛洲壩一公司從事電工工作。2002年5月原告李天俊從該公司退休。2008年9月7日,原告李天俊提出索要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原單位不同意,原告遂向宜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于2008年9月12日以"申訴人的仲裁請求已過時效"為由作出[2008年]宜勞仲不字第071號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今年9月17日,原告李天俊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1、判令被告葛洲壩一公司支付雙休加班34194.87元,法定節假日雙休工資3199.77元,合計37394.64元。2、由被告葛洲壩一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該院經審理認為,據原告李天俊訴稱從1999年1月起在被告葛洲壩一公司四川魚跳外營點從事電工工作,直到2002年5月退休,其一直沒有休息,被告葛洲壩一公司也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對此情況原告李天俊應該清楚知道。據此,無論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即"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還是依照《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即"從工資拖欠事實發生之日起算"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原告李天俊的訴請均已超過仲裁時效。且原告李天俊沒有提供其"有不可抗力和其他正當理由"導致仲裁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證據支持其訴請,故原告李天俊因超過仲裁時效而喪失勝訴權。該院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天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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